法規名稱: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公告文號:台財關字第 1071008554 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24 卷 77 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四年四月十日訂定發布,歷經十三
次修正。為因應海關管理及業者經營需求,導入快遞貨物收貨人數位行動身分識別技
術,並符合法規明確性,爰擬具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共修正四條,修正要
點如下:
一、為防堵現行理貨規定漏洞,定明理貨背心除不得借供其他快遞業者使用,亦不得
借供其他非理貨人員使用。(修正條文第八條)
二、為符法規明確性,避免爭議,定明裝載明細文件為國外承攬及國內遞送之原始真
實明細文件或電腦檔案。(修正條文第十條)
三、為防範冒名申報快遞貨物進口,兼顧快遞貨物收貨人個資保護及解決快遞報關業
者取得快遞貨物收貨人個資困難,導入行動數位身分識別技術,定明以進口簡易
申報單申報收貨人實名認證之行動通訊門號號碼者,其辦理線上報關委任之流程
,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四、為兼顧快遞貨物收貨人個資保護及解決快遞報關業者取得快遞貨物收貨人個資困
難,導入行動數位身分識別技術,定明以進口簡易申報單申報收貨人實名認證之
行動通訊門號號碼者,得免申報收貨人相關身分識別號碼之例外規定。(修正條
文第十八條)
第 8 條 快遞業者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海關得准其在不拆開包裝之情形下理貨,
並得將貨物加以分類:
一、公司管理制度健全,無欠稅,且最近三年內漏稅及罰鍰合計未達新臺
幣五十萬元者。
二、公司帳冊、表報、艙單等資料均以電腦處理,且以電腦連線辦理通關
者。
前項所稱在不拆開包裝之情形下理貨,指就進出口快遞貨物依其性質及價
格區分類別,不包括拆盤進倉、點收、分區堆置及搬運至通關線輸送帶等
。
理貨人員辦理理貨業務,應依下列規定:
一、不得利用理貨機會進行非理貨工作。
二、須依海關規定穿著理貨背心,以識別理貨身份。
三、理貨背心不得借供其他快遞業者或非理貨人員使用。
第 10 條 快遞業者應將發票及可資辨識之條碼或標籤黏貼於進出口快遞貨物之上,
供海關查核。但非商業交易確無發票者,應黏貼經發貨人簽署之價值聲明
文件。
快遞業者於貨物通關現場備有發票儲存系統設備,於海關查核時,快遞業
者可自該電腦系統查詢或列印資料者,得免黏貼發票於快遞貨物上。
以一般進出口報單申報貨物,經核定為按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之通關方式
處理者,於補送書面報單時,應檢附發票及其他有關文件,以供查核。
快遞業者依第一項規定應行黏貼之條碼或標籤,有漏貼、脫落或毀損等情
事,應向海關申請補貼,經海關核准後派員監視辦理。
海關於必要時得要求快遞業者提供國外承攬及國內遞送之原始真實明細文
件或電腦檔案,快遞業者不得拒絕。
第 17 條 進口快遞貨物之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及出口快遞貨物之輸出人,
委託報關業者辦理報關手續者,報關時應檢附委託書。但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不在此限:
一、以傳真文件代替委託書原本,傳真文件經受託人認證者,免附委託書
原本。
二、長期委託兼營報關業之快遞業者報運貨物,得以常年委任或線上申辦
方式辦理。
三、第十一條第二項進口文件及低價類快遞貨物,經報關業者具結,於貨
物放行後取得納稅義務人承認之委任文件。
以進口簡易申報單申報收貨人實名認證行動通訊門號號碼者,得由實名認
證平臺發送報關委任電子訊息予收貨人,並由收貨人以實名認證行動通訊
門號裝置回復確認或以自然人憑證登入確認方式,辦理線上報關委任。
第一項應檢附之委託書,報關業者得向海關申請免逐案檢附,由其自行編
號裝訂成冊,妥善保管六個月,以供海關隨時查核。
進出口快遞貨物涉有虛報情事,如報關業者無法證明其確受委託報關者,
應由報關業者負虛報責任。
第 18 條 快遞業者受託運人之委託作戶對戶之運送進口快遞貨物,得以貨物持有人
名義辦理報關,並依規定繳納稅費。
快遞業者以進口貨物持有人名義辦理報關者,除文件類外應申報收貨人名
稱及其地址,進口低價應稅及高價快遞貨物並應申報收貨人統一編號,收
貨人為個人者,應申報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
。
以進口簡易申報單申報收貨人實名認證行動通訊門號號碼者,得免依前項
規定申報收貨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
快遞業者依前二項辦理報關者,海關得將其所申報之收貨人列為稅款繳納
證之納稅義務人,核發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