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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阳 等级:1 / 门别币:20
发表:2016-11-15 8:54:30  查看:662  回复:2
王淑利:托老所老人走失死亡子孙为分赔偿对簿公堂



新手卖家/王淑利:托老所老人走失死亡 子孙为分赔偿对簿公堂

京华时报讯(记者郑羽佳)94岁的老人刘恒(化名)从托老所走失,在垃圾场被发现时已经死亡,家属因此获赔20万元。由于赔偿款被孙子刘建强(化名)全部拿走,刘建强的3个叔叔遂将其告上法庭。昨天记者获悉,密云法院判决刘建强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3个叔叔各5万元。

  2014年7月28日,94岁高龄的老人刘恒从托老所走失。同年8月1日在密云一垃圾场找到,但是老人已经死亡。经协商,托老所一次性补偿老人家属20万元。在转账时,托老所按照老人的孙子刘建强的要求,将款打入其银行账户。为此,刘建强的3个叔叔将刘建强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应得份额。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恒与老太张云兰(1952年因病去世)育有四子,刘大(1993年去世,刘大之妻1994年去世)、刘二、刘三与刘四,刘建强系刘大之子。刘恒走失死亡后,其家属与托老所负责人签订协议,约定由托老所一次性补偿20万元;双方签订协议后互不追究一切责任,后托老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20万元汇至刘建强农行账户。

  开庭审理过程中,刘建强称诉争的20万元系托老所给付其个人的“封口费”,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依据查明的实情,本案诉争的20万元系托老所因刘恒老人走失死亡,对其家属的一次性补偿,该款应归刘恒的合法继承人共有。刘建强作为刘恒继承人之一,无权占有全部补偿款,其行为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刘二、刘三与刘四作为刘恒的继承人,对于其应继承部分有权要求返还,判决刘建强返还3个叔叔各5万元。

  今年2月份,因刘建强未主动给付案款,刘二、刘三与刘四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刘建强已经给付3万余元。鉴于双方系亲属,于7月双方商定好刘建强必须从自己每月工资中拿出部分用于履行义务,目前还在进一步履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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